6月17日,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联合发布一项重大利好消息——《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规〔2025〕7号)。新政将安置残疾人就业达标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原来的减半征收调整为全额免征,为残疾人就业注入强劲动力!
《通知》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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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政策优惠标准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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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政策管理办法
按照现行办税要求,全面实行“自行判断、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增进办税便利。参照国家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结合征管实践,明确残疾人概念及在职职工总数、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等计算方式,统一全省政策执行口径。结合目前税收征管系统信息化水平,不再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单独建立减税管理台账,落实为基层减负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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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政策执行期限
文件自印发起施行,有效期至2034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本通知执行之前,对符合免征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已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可抵减其以前年度欠缴税款或予以退还。
此次政策调整是对2011年川财税〔2011〕48号文件的重大升级。此前规定同样条件下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而新政直接升级为全额免征,减负力度大幅提升。
四川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调整旨在“进一步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同时“加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税收政策协同”。
来源:四川财政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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